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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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