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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
 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总体上看,前一段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巩固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复,对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要总结完善,继续坚持;对一些应急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个别过度做法要及时纠正,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对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的机制。 在疫情趋于缓和的情况下,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制,坚持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务必做到常备不懈。
  二、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 各地经调整设立的规范的发热门诊要继续保留,不断完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布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保留备用,各种救治设备、隔离设施不能拆除;普通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在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
  要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及时做好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观察等工作。切实做好对非典型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三、规范人员隔离做法。 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对一般接触者要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更不得进行隔离或变相隔离。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随着疫情趋缓,要逐步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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