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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
 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汛[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995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为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夺取抗洪抢险斗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新时期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对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职责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抗旱工作职责,2003年4月24日印发各地执行。
  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003年4月24日

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抗旱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水的忧患意识。
  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汛抗旱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和干旱灾害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负责督促本地区加强水资源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抗旱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和台风灾害的各项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方案等),制订本地区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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