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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
 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 署税发[2003]12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现将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通知如下:
  一、年息为0.72%,月息为0.6‰,日息为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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