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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六、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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