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 保监发[2002]137号)
各保监办:
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工作,明确监管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财产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
附件: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
一、保监会监管职责
(一)研究制定车险监管政策,指导保监办的车险监管工作
1.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发车险新产品。
2.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解决影响车险业务发展的问题。
3.审批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报送的车险条款费率。
4.确定车险监管重点、原则和要求,指导各保监办对辖内车险市场的监管。
5.研究解决车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6.负责对保监办人员的车险监管业务进行培训。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车险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1.制定修改监管报表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考核指标。
2.分析汇总各保监办、各公司上报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或措施。
3.制定、部署统一的现场检查方案。
4.对重点地区、重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5.研究批复各保监办关于行政处罚的请示。
(三)负责监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1.监管法人机构偿付能力。
2.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
3.向法人机构通报保监办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情况。
(四)部署车险宣传工作,指导保监办开展宣传
二、保监办监管职责
(一)维护辖内车险市场的稳定
1.按规定审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的车险费率,累计调整幅度应不超过保监会批准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