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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
 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保监发[2002]13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如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应按《保险法》要求,向保监会申请开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监会按《保险法》规定予以核定。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授权即可开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授权文件应抄送当地保监办。
  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应是单独成立的主险或附加险,各公司不得在其他财产保险条款中扩展短期健康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三、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应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四、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备案,应按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和《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的规定执行。
  各公司应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1、《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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