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保监发[2002]127号)
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公司为加强宣传,提升公司形象,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但各公司公布的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计算口径不统一,表述也欠严谨,随意与其他公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公布行为,避免误导投保人和不正当竞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并可自主选择公布的起讫时间,但一经确定,必须连续公布。
二、公布的形式包括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新闻、广告,公司和公司在职人员接受采访以及公司网站公布信息等。
三、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应采取以下公式计算:
资金运用收益率=(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各项投资减值准备)/MAX(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
其中,MAX()为取括弧中较大的一项。
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年初资金运用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资金运用余额之和)/(N+1)
资金运用余额为保险监管报表《资金运用表》中的资金运用总额。
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年初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之和)/(N+1)
各项责任准备金应采取法定标准计算。
各项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符合《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与所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的期间相一致。
以上数据应与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运用表等监管报表一致。
保险公司在公布收益率时,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
四、公布收益的起讫时间最小为季,从年初算起,公布季末累计数。不足一年的不得折算为年收益率。
五、保险公司只能公布本公司信息,不得公布其他公司数据,不得与其他公司相比较。公布信息的标题中不得出现具体数据,标题和正文中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等比较性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