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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保监发[2002]127号)


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公司为加强宣传,提升公司形象,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但各公司公布的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计算口径不统一,表述也欠严谨,随意与其他公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公布行为,避免误导投保人和不正当竞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并可自主选择公布的起讫时间,但一经确定,必须连续公布。
  二、公布的形式包括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新闻、广告,公司和公司在职人员接受采访以及公司网站公布信息等。
  三、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应采取以下公式计算:
  资金运用收益率=(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各项投资减值准备)/MAX(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
  其中,MAX()为取括弧中较大的一项。
  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年初资金运用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资金运用余额之和)/(N+1)
  资金运用余额为保险监管报表《资金运用表》中的资金运用总额。
  各项责任准备金平均余额=(年初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与至N季末的各季各项责任准备金余额之和)/(N+1)
  各项责任准备金应采取法定标准计算。
  各项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与所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的期间相一致。
  以上数据应与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运用表等监管报表一致。
  保险公司在公布收益率时,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
  四、公布收益的起讫时间最小为季,从年初算起,公布季末累计数。不足一年的不得折算为年收益率。
  五、保险公司只能公布本公司信息,不得公布其他公司数据,不得与其他公司相比较。公布信息的标题中不得出现具体数据,标题和正文中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等比较性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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