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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失效]

  (4)内容不得显失公允,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制定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加重对方义务或免除己方主要责任,从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合同内容显失公允的部分无效:重点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
  (5)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三、费率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1.保险公司制定、调整车险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应报保监会审批。
  2.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应报当地保监办审批。保监办批准的,应抄报保监会。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率,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3.车险费率的方案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仅在调整费率时提交此项材料)。
  (2)费率制定或调整说明(应明确说明测算费率使用的方法)。
  (3)制定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4.其他要求。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测算,并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三)内容审核
  1.数据的公平性。
  (1)标的的经验损失率的客观性:要求公司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包括资料来源、数据真实性和代表性等;将保险公司损失率与市场平均经验损失率进行比较。
  (2)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其中,预期赔付率要参照申报单位提交的历史综合赔付率进行比较;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要符合申报单位近期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本,申报单位应提供测算说明;预期利润率不能为负值;代理手续费比例应单独列示。
  (3)调整因素--根据随车、随人、随地区因素设计的调整系数不得存在歧视性规定;其他影响费率的因素(如影响管理费用的因素等)是否合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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