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7)赔偿处理。
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对应不同的赔偿处理方式。不得以条款约定为由缩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二年索赔时效。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①仲裁;
②诉讼。
(9)诉讼管辖权。
2.准确性。
(1)申请函的内容与条款文本的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文字内容是否通俗易懂,便于被保险人理解,特别避免出现因文字表述不清而导致缩小保险责任、扩大被保险人义务的情况出现。
①文义解释原则;
②意思解释原则;
③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合法合理性。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有:《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尚未颁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反保险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即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②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③权益转让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④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