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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失效]

  保险公司制定、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应由总公司统一报保监会审批。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条款制定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1)制定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市场分析;
  ②风险分析。
  (2)修改说明:
  ①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②每一项修改的原因。
  (3)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可行性报告。
  3.法律责任书。
  (1)法律责任书应由保监会核准的法律责任人签署;
  (2)法律责任人由总公司指定,负责对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从合法合规性角度进行审查;
  (3)保险公司指定、更换法律责任人,应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的要求报保监会核准;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无须指定法律责任人。
  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关于条款解释,保监会不对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进行审核,也不负责解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制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的内容不得以公司内部条款解释为由约束被保险人。
  (三)内容审核
  1.完整性。
  车险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保险标的。
  ①车辆本身;
  ②车辆派生的经济利益;
  ③损害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是:道德风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
  (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①损失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
  ②车辆损失保险不是定值保险。
  (4)保险责任起讫期。
  (5)保险费。
  保险费交纳方式与保险合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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