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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
(2002年9月20日 保监发[2002]95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车险条款费率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保监办认真执行,各保险公司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参阅。
  附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

  附件: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

  一、审批程序
  (一)初审: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登记收到日期,并对产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答辩: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介绍产品概况、基本思路,并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三)修改: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答辩情况提出产品修改意见;
  (四)复审:监管部门对修改后的产品进行第二次审核,提出复审意见;
  (五)问卷:监管部门邀请部分销售单位、业内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就条款的通俗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对产品提出疑问,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答;
  注:如有必要,(二)至(五)程序可多次重复。
  (六)确认:保险公司确认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完成了全部修改,负责人在审核意见确认书上签字;
  (七)评议:通过讨论、形成对产品的最终审核意见上报;
  (八)批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监会做出的批复同时抄送各保监办。
  二、条款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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