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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3:          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



                           编号:
甲方(申请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交通银行   分行
通讯地址:
             (项目)
  鉴于甲方为投标/实施_______,向乙方申请开具金额为______万元的(信贷证明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金额为___万元的银行信贷证明书,供甲方在_____项目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发生正常资金需要时使用。
  第二条 信贷证明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信贷证明年手续费率为___%,按季(年/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从信贷证明开具之日起按开具金额及有效天数计算,第一次支付时间为乙方出具信贷证明以前。开标后如申请人未中标,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回。
  第四条 甲方如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需要申请贷款时,应按乙方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按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供有关经营财务情况、贷款保障措施及有关资金短缺的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另行签订有关贷款法律合同文件。
  第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危及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信贷证明)项下的义务:
  1.甲方内部发生重大经营体制变化,包括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减资、停业、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行为;
  2.修改章程;
  3.重大诉讼案件,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其他足以对甲方财务状况或其履约能力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 甲方与招标人签署中标合同时,应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期间如需发生涉及金额、期限等主要要素的变更,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信贷证明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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