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AB级客户在往来初期(一般为一年)只能给予一次性授信额度。审查一次性授信额度,除审查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要求的内容外,主要还应审查:1.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合法性资料、业主情况等;2.过去项目的履约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查信贷证明项下的贷款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及申请人与项目有关方发生业务往来出现资金短缺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章 金额、期限、币种、费率
第二十二条 每笔信贷证明的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标的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标的金额的30%。信贷证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信贷证明的币种为人民币或我行国际结算可受理外币币种。
第二十四条 信贷证明的收费标准为0.1%~0.45%的年费率,各行可自行决定按季、半年度或一次性收取。第一笔收费时间应在信贷证明开具之前。项目开标后,如申请人未中标,已收取费用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信贷证明的主要内容有:
1.信贷证明编号;
2.各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3.出具信贷证明的项目名称、标号及履约合同编号;
4.信贷证明的金额、期限(应明确生效日及到期失效日)。
出具的信贷证明必须盖分行公章。
第六章 授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信贷证明台账,台账应包括出具日期、申请人名称、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信贷证明金额、有效期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档案,并入客户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应包括: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信贷证明申请书);
2.经办人员撰写的调查报告;
3.信贷证明;
4.信贷证明协议书;
5.授后检查报告;
6.如发放贷款,有关贷款的所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