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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在各行有关业务权限调整之前,凡没有足额现金质押(包括本行存单)的信贷证明,按下列规定执行,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信贷证明须逐户报上级行审批:
  1.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授信权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币以人民币折算计,下同)。
  2.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
  3.亏损行信贷证明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
  第六条 凡有足额现金(包括本行存单)质押的信贷证明不受审批权限的限制,各行可以自行办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按授信审查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复审,授信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应按照《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议,并经本行有权签字人审批。对于超授权的业务,应按总行下达的岗位分级授权规定逐级申报。
  第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送审循环授信额度的信贷证明业务,除参照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等;送审一次性授信额度时,除应按循环授信审查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信贷证明文本格式等资料。需上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证明授信业务还须提供:
  1.经办行的送审表;
  2.经办行的审查报告、贷审会意见、企业信用评级表等;
  3.上级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出具信贷证明前,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信贷证明申请人填写“开具信贷证明申请书”(见附件1),签妥信贷证明(总)协议,并支付首笔手续费。
  第十条 出具信贷证明时应执行我行的信贷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逐个填具格式内所有内容,填写信贷证明期限必须明确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如需按我行信贷证明格式以外的格式出具,须上报总行法律事务室和授信管理部审批。
  第十一条 出具信贷证明后,经办人应及时填写《开出信贷证明凭证》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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