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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9日 交银办[2001]287号)


各分支行:
  为加强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程序,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现将《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审查拟出具的凭信的内容,严格区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项下的不同使用范围和我行责任。有关信贷证明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总行财会部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系指根据授信申请企业要求,在其参与工程等项目建设资格预审、投标、履约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评审同意后,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融资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在承包工程中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信贷证明往往被要求与投标或履约保函一并出具。
  第二条 信贷证明业务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围,实行授信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信贷证明授信额度分为一次性授信额度和循环授信额度。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三条 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本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辖属分行办理信贷证明业务应逐户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各分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信贷证明业务的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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