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检查方式。授信检查方式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现场检查系到营业单位实地检查,根据事实提出意见和建议;非现场检查系检视各分行上报或MIS系统生成的数据报表、报告,了解分行授信业务情况,这些情况可以作为现场检查的预警信号。执行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可分为一般检查与专项检查,均由总行派员实施。
第八条 现场检查人员一般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也可以借调分支行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同志参加,组成3-5人的现场检查小组。
第九条 每年现场检查面不少于当年管辖直属分行数量的30%,每个分行的检查天数一般为5-10个工作日,每年还可根据授信业务管理的需要,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与受检单位进行沟通、反馈并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总行主管行长审阅后,一份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归档留存,另一份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收到检查报告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以便今后进行后续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总行的授信检查工作,同时负有将总行检查意见及时反馈至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的职责。
第十三条 授信检查的内容和结论将作为总行对各管辖直属分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比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授信检查办法和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起实施。
附表: 交通银行授信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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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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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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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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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价、存在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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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检查小组负责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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