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实验室设立原则。
1、本辖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量、进出口贸易量已经或在全国产业规划中将占全国前列;本局同类产品检验检疫业务量占本系统全国前列,交通便利。
2、保证本辖区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的完成,承担本辖区内法定检验任务,检测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报告。
3、承担和指导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解决。
4、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其他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检疫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客户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5、培训系统内其他实验室的技术人员。
6、作为本产品(专业)检测技术情报中心,承担相关领域内国内外最新信息、动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包括代表检验检疫系统出席有关学术性国际会议、参加有关学术性国际活动,为总局技术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7、拥有较高比例的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标准、准则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配备相关领域高精尖仪器设备,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全国或国际技术领先水平和优势,具有一定权威性及优势。
8、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实验室人员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并应有仪器设备更新、检验检疫技术培训、新检验检疫技术研究开发等的中远期计划。
9、总局在仪器设备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上给予重点投入。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设立原则。
1、本地区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产量、进出口贸易量占本辖区前列;本局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占本辖区前列便利。
2、保证本辖区(直属局)内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检测任务的完成,承担本辖区内法定检验任务,检测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报告。
3、指导本辖区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解决。
4、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无该类实验室的其他检验检疫局的委托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客户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5、培训本系统内其他实验室的技术人员。
6、拥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技术人才,配备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在特定专业领域内处于区域内技术先进水平和优势地位。
7、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实验室人员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并应根据业务技术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仪器设备更新的检验检疫技术培训。
8、总局在仪器设备经费和人才培养经费上给予保证投入。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实验室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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