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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开展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 国质检科函[2003]3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测手段和能力不断提高,在严把国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来看,检验检疫技术保障能力与国家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实验室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力量分散、竞争力不强,与国外先进水平有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精神,更好地为履行国家赋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总局决定对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重新整合、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形成力量集中、布局合理的检验检疫技术执法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的总体要求和设立原则:
  按照《关于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职能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及国际最新技术的发展,结合在全国同行业中占有信息优势(第一时间内获得国外最新要求的信息)、人才与技术优势(第一时间内研究掌握进出口最新产品的检验检疫技术)、设备优势(第一时间内根据国际贸易的最新需要添置最先进的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的实际,对全国范围的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和整合,形成各具特色的具有专业优势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职能的全面履行。
  拟将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规划并建立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全国性中心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实验室等三类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全国性中心实验室,按产品或专业设置,原则上一类产品(专业)设一个全国性中心实验室;出入境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同样按产品或专业设置,原则上同一地区(省/辖区)同类产品(专业)设一个,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本辖区内各地区不同的产品、专业特点,将实验室分设在不同的地区;各直属局对其它检测量不大的产品及检测量不大的地区局,原则上设综合实验室;办事处或业务量较小的地区局原则上不设实验室。规划后的实验室,有条件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原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基础上挂牌,原则上不单独另行申请法人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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