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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会[2003]10号 2003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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