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对严重违法或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查处的持证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企业,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境外期货业务或注销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持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期货业务资格或者吊销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义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准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文件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对各自所涉及的内容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22日 汇发[2001]150号)
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
(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