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境内投资者应于境外投资项目注册登记后6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
1、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
2、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减资导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3、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收购、参股新的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企业有上市、合并、分立的行为;
5、其他变更行为。
境内投资者须在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期满终止营业等,其境内投资者须于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缴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四章 境外投资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主要包括:
1、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前期开办费;
2、收购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项目相关的保证金等;
3、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收购境外合资方股权的外汇资金;
4、其它外汇支出。
第十六条 上述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境内投资者应持书面申请、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外汇局审核无误后,签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境内投资者据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买外汇或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依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的内容为其办理售付汇。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包括:
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2、境外投资企业减资,境内投资者应得外汇汇回;
3、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向合作对方转股应得外汇汇回;
4、境外投资企业清算,境内投资者应得外汇汇回;
5、其它外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