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538号 2003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总局决定,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所得或收入,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了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现就检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为确保顺利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措施。
临时联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征税部门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筛选抽查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联合工作组负责向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附表1、2)。
二、检查范围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境内单位,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境内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三、检查内容
2001年以来,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