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征求《微功率(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自信息产业部1998年公布《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以来,随着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使用日益广泛。为进一步适应技术发展和各行业对无线电技术应用的需要,信息产业部拟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本着政务公开,科学规划、分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原则,拟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制造企业、使用单位或专家的意见,于2003年7月1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各部门、企业或个人也可将修改意见直接送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可在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网站(www.srrc.gov.cn)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