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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银发[2001]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安全工作领导,明确落实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二、严格执行《规定》从真做好安全事故防范。要定期分析研究安全防范工作,重点是辖内发行库的守护、发行基金调运、枪支弹药管理、计算机系统以及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等安全事故防范。要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安全措施落实。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单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并负责对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要健全和完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四、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各单位可参照《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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