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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6日)废止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
 安全防范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4号公布 自2002年9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种破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等活动。
  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暂行技术要求》,确保缆线安全。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使用的缆线必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安装施工,必须由持有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加快光缆改造工作。
  新建或改造后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最后一级光节点用户数应在500户以下。
  第七条 光缆敷设应采用管道、直埋方式,避免明线敷设,以切实保障网络安全。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必须将架空电缆改为管道和直埋方式,并安装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监控设备,实行有效的安全监控。
  第九条 建筑物内电缆应进入墙内暗管或采用明管敷设。对裸露在外部分必须敷设在安全的地方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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