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2003]132号)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函》(新出办[2002]12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记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者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元调整为每证10元。
二、你署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规定,记者证工本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署应在收到记者证工本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署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