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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0日 证监基金字[2003]1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基金法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中国证监会参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程序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机构投资者、基金研究机构等方面产生。
  第四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基金法规,具备基金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基金从业经历或海外从业经历;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第五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六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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