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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条 各专员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国家储备商品日常审核监管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各专员办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开展审核监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在承储、代储单位利息费用申报表、储备商品购销存情况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国家储备商品审核材料的日常管理,建立对审核材料和审核过程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审核工作效能。
  第九条 各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国家储备商品档案管理制度,分年度按类别、品种建立国家储备商品资料档案,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三、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负责国家储备商品储备的各承储、代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国家储备商品的类别、品种、数量、金额、等级、存放库点以及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结存等情况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储备任务、收储计划、调出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文件。
  (二)承储、代储单位购销国家储备商品的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或出库数量的验收单据等资料。
  (三)承储、代储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国家储备商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四)承储、代储单位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
  (五)承储单位和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进、出、存统计表。
  (六)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各承储、代储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做到材料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承储、代储单位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而影响专员办对国家储备商品审核工作的,由承储、代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专员办接到承储、代储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按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具体程序是: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充分,申报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二)主管处室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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