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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通知

  (二)进度。系统建设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1年):完成总规划,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初期工作,开展内部计算机办公网络(局域网)的建设工作。开展基础软件的开发工作。
  第二阶段(2002年):完成节点系统局域网建设,实现系统设计功能。部分节点系统进行局域网间互联,实现信息传递。开发部分管理应用软件。
  第三阶段(2003年):全面完成各节点系统局域网间互联,基本建成在广域网支持下的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信息系统。
  第四阶段(2004—2005年):进一步拓宽应用领域,建立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共建共享的电子信息资源库,建成完整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体系。
  (三)经费。根据系统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现行的计划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解决所需建设经费。省级节点系统需要投资的主要项目是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软件开发,辅助设备(如电源、机房等),以及其他设备系统。每年还应按照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软件开发、设备运行及维护经费。
  七、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司法部成立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及技术标准;对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日常工作由司法部办公厅承担。各地区、各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节点系统的管理。节点系统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1.负责制订本系统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2.负责各种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3.负责组织开发本部门电子信息资源和应用软件。
  4.负责系统安全保密建设。
  5.参与标准、规范的制订,负责标准化的执行和推广。
  6.负责培训及推广应用。
  7.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信息化建设。
  8.协调其他信息系统为司法行政信息系统服务的工作。
  (三)技术人员。各节点系统应有与各自工作相适应的技术队伍。人员组成应考虑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合理搭配。人数应根据系统规模大小、发展状况等逐步充实。
  八、安全与保密
  司法行政系统的职能决定了系统内的大量信息涉密,因此司法行政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涉密系统,各地在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对系统的安全保密予以高度重视,在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应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确保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涉密系统的方案设计需经保密工作部门检查评估和审批,必须选择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来建设,并经保密工作部门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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