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脱钩改制。脱钩协议经核准后,在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监督下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由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与脱钩所按协议处置资产、安置人员,实现财务、人员脱钩;按合伙制要求实行整所转制或筹组新的法律服务所,协商产生合伙人,制订新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准备完成改制后重新申请登记的材料。
(五)检查验收,重新登记。脱钩所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后,要将实施情况报告及重新申请登记的材料逐级上报主管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审核。对整所实现脱钩改制的,准以重新登记;对脱钩后合并重组并按新制组建的新所,准予办理设立登记;对无法脱钩予以停办的所,应办理注销登记。上述工作,各地可在今年机构调整整顿工作完成后,与其他法律服务所的重新登记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分步骤进行。
四、关于做好脱钩改制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从大局,统一步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规范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要求和我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各地的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改革与稳步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关系,在积极稳妥推进脱钩改制工作的同时,要做到机构不乱、队伍不散、业务不断;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既要防止对国有资产的不当处置,又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扶持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正确处理好脱钩改制与正在进行的机构整顿工作的关系,将脱钩改制作为深化改革和整顿的一项重大举措,及时调整策略,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对暂不具备脱钩改制条件的机构仍按原部署做好整改调整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脱钩改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指导被列入脱钩改制范围的法律服务所与其举办或挂靠单位做好脱钩工作,指导脱钩所做好改制工作,按合伙制要求建立相关的制度,订好章程和合伙协议;要做好脱钩所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协商疏导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求得配合与支持;要密切掌握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脱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脱钩中私分、转移、隐匿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对脱钩改制所的检查验收和重新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质量。
(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实行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和帮助建立健全合伙所的各项制度,逐步探索和完善适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促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不断增强其自律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要协调好脱钩改制所与当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协作的关系。在我部尚未出台有关专门管理规章之前,各地可自行制定有关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脱钩改制所的规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