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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实行脱钩的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其执业组织形式应当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地对脱钩改制所应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关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和今年机构整顿对设置区域、数量、布局的要求,采取整所保留转制或合并重组再予转制的方式,在实施脱钩改制的同时实现对机构设置、布局的调整。实行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完善适宜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脱钩改制所应加强指导,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我部拟制定专门的合伙所管理规章。
  三、关于脱钩改制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操作复杂,要启动并顺利完成这项任务,需对我部年中部署、各地正在进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调整整顿、重新登记工作在内容、时间和步骤方面作出较大变动和调整。为此,我部原定十月底前要求各地完成调整整顿、重新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各地可结合增加脱钩改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予以顺延,但最迟不要超过今年年底。各地按下列步骤组织开展脱钩改制工作:
  (一)部署发动。各地应当依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和今年机构整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脱钩改制的具体方案,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传达、动员和部署,引导他们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认真贯彻。
  (二)调查摸底。根据本意见确定的脱钩改制范围,由县(市、区)司法局对本辖区内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所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可以实行脱钩改制的机构名单。确定拟脱钩所的方案,应征求其驻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部门所”、“社会所”要做好与其挂靠单位的协调工作。该方案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拟定脱钩改制方案。该阶段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脱钩所的举办或挂靠单位组织脱钩所的人员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对脱钩所的资产进行清算和界定,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协商拟定人员脱钩、调整及安置方案;协商拟定整所转制或合并重组新所的方案。上述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应由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与脱钩所及其从业人员签订脱钩协议。脱钩协议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机构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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