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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这次脱钩改制的内容,除应贯彻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脱钩的精神外,还要注意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我部今年部署的机构整顿工作的有关要求相衔接。具体要求如下:
  (一)属于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其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在人事管理关系上实行脱钩。其中,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在编的人员愿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办理辞职手续重新应聘;原属在编事业单位的,应退出编制,实行整所转制;原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合署办公、人员任职有交叉的,应实行人员、职务分离。凡上述脱钩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应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属于脱钩改制范围、因无法脱钩而被停办的法律服务所人员的安置问题,由原举办或挂靠单位自行予以妥善解决;对其中愿辞去现职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为其到其他法律服务所应聘执业提供帮助。
  (二)属于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其财务应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实行脱钩。财务脱钩应在合理界定脱钩所资产性质的前提下,本着既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有利于扶持脱钩所转制与发展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置。对其中的国有资产,原举办或挂靠单位可以一次性收回或由脱钩所买断,也可以全部或部分租借给脱钩所使用。具体的资产界定和处置办法,可参照我部下发的《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司发通[2000]100号)规定的资产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办法执行。实行财务脱钩后,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不再是脱钩所的投资者,不得再享有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脱钩所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法律服务所实行脱钩改制后,应当依法自主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不得干涉脱钩所的正常业务活动,脱钩所一般也不再承担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行政或其他管理职能。但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承担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委托,协助开展调解基层纠纷、“148”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工作的职能不变。
  (四)法律服务所实行脱钩改制后,其名称必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脱钩改制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今年完成机构整顿、办理重新登记时报主管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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