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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9月25日 司发通[20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贯彻执行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部。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关于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这次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范围是:(一)挂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由其举办的法律服务所;(二)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尚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暂不实行脱钩改制,仍可维持原管理运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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