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个新的规章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规范、有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举措。新规章是在全面总结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成果,特别是机构、人员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着既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原有的管理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许多新的规定填补了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规范化和前瞻性。因此,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两个规章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个规章确立的新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实质和实施要求,确保两个规章全面、正确、顺利地实施。
  (一)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和体制的规定。部59号令根据国家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要求,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发展实际,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性质的法律服务组织,承担面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和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依法自主执业,按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属性和发展方向,也照顾到了目前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种体制并存的实际,同时划清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司法所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限,对于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要全面实施这一规定还可能受到许多因素制约,不少地方的法律服务所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得不与司法所“合署办公”,个别地方因对法律服务所性质有误解已发生将其作为基层政府非列编机构予以撤销的情况。因此,各地在实施新规章中,要大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争取基层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保持机构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新规章要求逐步调整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体制和机制,有条件的要实现与基层司法所的分设,可以争取事业列编,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体制和机制的规范和统一。
  (二)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设置和布局的规定。部59号令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以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只能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也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同时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为解决部分地方特别是城市建所过多、过滥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坚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立身之本和职能优势,合理调整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在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布局,维护法律服务行业整体秩序。贯彻实施这一规定,需要各地对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隶属、设置和布局进行清理和调整。因此,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统一步调,依照新规章要求和本意见部署,利用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审核登记的时机,对现有机构、特别是城市街道所的设置、布局进行清理、调整和改造,重点解决不依托街道(乡镇)设立的省、地“直管所”以及“部门办所”、“社会办所”的问题,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建、设置和布局的规范化、合理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