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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
 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1月16日 司发通[20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需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报送一次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情况。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三、司法厅(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四、司法厅(局)在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1月22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5]00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其说明
     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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