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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司法人权研究中心章程》的通知

  第六条 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每年召开二次,并可根据主任的提议,召开专门会议。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中心的章程;
  二、决定、变更中心组织结构和有关人事问题;
  三、确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听取和审查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重大问题的汇报;
  五、制定中心的财务预算,审查财务预算执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八条 中心下设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专门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名中心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中心研究人员由兼职研究人员和特邀研究人员两部分组成,实行聘任制。兼职研究人员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人员中聘任,特邀研究人员从国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聘期一般3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研究人员的聘任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顾问可以就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或以其他形式对中心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产经费

  第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购置资产所需的开办费和年度业务费等由中心办公室提出预算计划,经过主任办公会审定,报司法部批准,由部计财司列入财务计划,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设帐号,独立核算和管理。经费用于维持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符合本章程宗旨和任务的活动和事项,不得挪作他用。中心的经费、物资的收支和运作情况接受司法部计财、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司法部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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