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
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企业治乱减负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交费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并免费发放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六条 交费登记卡须列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金额、收费员姓名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