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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附件四:         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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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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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发行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符合资格和登记审核│借款资格审核为┃
┃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    │外)对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由│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条件的,由债务人到│中资机构外债登┃
┃(1997年公布)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外汇局│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办│记程序的一部分┃
┃2、《国务院办公厅 │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 │后报国务院审批。    │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理外债登记手续;不│。中资机构办理┃
┃转发国家计委、人民│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2、境内机构发行短期债券 │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 │符合条件的,由分局│外债登记手续时┃
┃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3.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初审后报总局批复。│应先进行借款资┃
┃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4.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占用该机构的短贷指标;发│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         │格审核。   ┃
┃通知》(国办发[  │的批复文件;              │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         │       ┃
┃2000]23号)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次。        │         │       ┃
┃3、《外债管理暂行 │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 │计委后审批。      │          │         │       ┃
┃办法》(2003年) │件。                  │3、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  │          │         │       ┃
┃4、《境内机构借用 │                    │债。          │          │         │       ┃
┃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                    │            │          │         │       ┃
┃法》(1997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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