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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附件二:         项目融资借款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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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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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 │1.关于进行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内容包│1.项目融资应是无追索权或有│1.项目各方有资格和足够的│符合资格和登记│借款资格审核┃
┃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括项目设立情况、融资结构安排、主要金│限追索权。        │履约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审核条件的,由│为中资机构外┃
┃(1997年)      │融条件等。             │2.借款协议中应有“还本付息│商业风险和其他风险;  │债务人到所在地│债登记程序的┃
┃2、《境外进行项目融资 │2.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复的立项文件和利│核准”条款。       │2.境内其他机构不得为项目│外汇局直接办理│一部分。中资┃
┃管理暂行办法》(1997 │用外资方案。            │             │融资提供还款责任担保; │外债登记手续;│机构办理外债┃
┃年)         │3.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 │             │3.项目融资协议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手续时应┃
┃3、《外债管理暂行办  │要。(合同如为外文,还应提供经债务人│             │符合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由分局初审后报│先进行借款资┃
┃法》(2003年)    │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             │的融资方案;      │总局批复。  │格审核。  ┃
┃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             │4.融资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       │      ┃
┃           │                  │             │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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