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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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