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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商标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三条 商标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在涉及商标事务的接待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商标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办理有关事宜的正确途径。
  第五条 在办理有关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的过程中,依据工作程序,需要会见有关当事人的,由主管领导根据需要指定工作人员接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接待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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