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市场价格检查,
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9日 发改电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的价格异动波及到农村,部分农村地区医药用品、卫生防护品和相关商品乱涨价,有关单位以检疫、体检为名向农民乱收费,增加了农民负担。国务院领导就此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制止农村乱收费进行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立即开展全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以及以检疫等为名向农民乱收费为重点的检查,确保农村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
检查范围:所有在农村从事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相关经营者,所有从事卫生、防疫、道路交通等收费的单位。
检查内容: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包括抗病毒、抗生素、增强免疫药品,以及中药饮片、中药原材料等的价格;所有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主要食品及副食品等的价格;所有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收费,包括消毒费、体检费、检疫费等。
二、检查的重点
此次检查要将农村药品、卫生防护品和相关商品的乱涨价,以及以检疫等为名向农民乱收费行为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