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
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20号 2003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共同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
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下同)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