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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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