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3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及消毒隔离情况。
1、传染病疫情报告
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四款,《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