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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奶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技术集成示范”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九条 产业化示范课题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要按要求保证配套及自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配套或自筹经费未足额到位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课题。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奶业专项各课题的验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专项的总体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等技术准备工作。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级成果应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让时,应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专项科技与产业化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十五’国家奶业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内容”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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