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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3月20日正式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调查国内同类产品、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情况及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2002年上述2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比例为93.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4国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 2002年1月1日至2002 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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