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办理。
五、干部交流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
律:
1.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2.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3.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
程序办理。
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
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
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干部交流的配套措施
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2.凡属组织确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区不得征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3.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
4.被交流的干部,可按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购买一处住房。
5.被交流的干部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已购住房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进行安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