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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围
  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地(厅)级干部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应在地(市、州)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应跨地(市、州)交流。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地方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2.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3.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
  4.在干部调出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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